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,实有必要

摘要:   2019年7月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印发了《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》,明确提出,将制定实施细则,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。  教育惩戒权实有必要,也本应如此

  2019年7月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印发了《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》,明确提出,将制定实施细则,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。

  教育惩戒权实有必要,也本应如此。中国古代教育中,惩戒权从来不是问题。《尚书》就记载了“朴作教刑”的教育理念,“朴”就是鞭打的意思。鲁迅先生的《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》中也记载,老师有一条戒尺,也有罚跪的规则。虽不常用,但教育是有惩戒的,老师是有惩戒权的。教师管教学生本是天经地义之事,“严师出高徒”这句名言国人都不陌生,一直以来,国人也大体认同教学中教师可以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。

  所以从目前国内的教育现状看,赋予教育者适当的惩戒权,实有必要。

  缺乏惩戒的教育是缺钙的教育,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认为,适当惩戒是教育者的义务。儿童心理学开创者皮亚杰认为,适当的惩戒可以让学生树立规范意识。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赏识教育,也离不开适当的批评和惩戒。教育要靠两条腿走路,既教给孩子们知识,也教给他们规则。没有规矩,无以成方圆。做错了事,说服、劝导无效,就要加以惩戒,这是所有社会的基本规则。学校教育没了惩戒,孩子就会对人、对事缺乏敬畏感,这是不健全的教育。没有惩戒权的教育是瘸腿的教育,只会培养出畸形的孩子。

  从学生个体成长看,教育惩戒不仅是教育者的需要,更是学生成长的需要。

  惩戒权不只是在国内愈演愈烈,为了培养优秀的人才,在美国、英国、日本、韩国等国家,惩戒权也得到广泛应用。新加坡小学教室后面的墙上,通常也会悬着一把戒尺来适当惩罚表现不好的学生。英国议院通过了一条法规:“允许教师在历经劝告无效的情况下,采取包括身体接触在内的必要手段,迫使不遵守纪律的学生遵守纪律。”英国伊顿公学甚至拥有关学生禁闭的权利。

  从国外在教育上赋予教师惩戒权的成功实践来看,赋予教师适当的惩戒权是很有必要的。

  荀子说:“国将兴,必贵师而重傅;贵师重傅则法度存。国将衰,必贱师轻傅;贱师轻傅则人有快,人有快则法度坏。”令人欣喜的是,已经有地方政府和学校进行了有益的尝试。前不久,江苏常州一所小学决定,把“戒尺”还给老师,出台制度惩戒“熊孩子”。

  从意见到立法,从立法到实施,路还很漫长,但意见的出台毕竟是社会的进步,我们期待教育的良性回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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